江阴华新钢缆有限公司

江阴华新钢缆有限公司与中铁十八局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汕头市潮阳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粤0513民初2042号之一
原告江阴华新钢缆有限公司与被告中铁十八局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9日立案。原告江阴华新钢缆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江阴华新钢缆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阴华新钢缆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996元,减半收取计1998元,由原告江阴华新钢缆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庄明鹏
书记员  黄志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