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阴华新钢缆有限公司

中铁十七局集团有限公司与江阴华新钢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二审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粤18民终1625号
上诉人中铁十七局集团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江阴华新钢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2020)粤1802民初980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快审程序对本案进行审理。
本案审理过程中,经审查,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在上诉人提起上诉后向上诉人送达了《广东省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限上诉人于接到该通知书之次日起七日内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但上诉人逾期未交。因此,上诉人在提起上诉后,经法院通知而未在限定的期限内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不履行法定的诉讼义务,视为对诉讼权利的放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中铁十七局集团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李慧玲 审 判 员 曾文东 审 判 员 禹 莉
法官助理 彭凤平 书 记 员 唐海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