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苏0281民初11709号
本院在审理申请保全人江阴市戴宗物流有限公司与被保全人江阴华新钢缆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江阴市戴宗物流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2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江阴华新钢缆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558858.47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并已提供了担保。
本院认为,江阴市戴宗物流有限公司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江阴华新钢缆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558858.47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储振宇
书记员 周佩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