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新金成装饰实业有限责任公司

锡山区宏瞻建材经营部与成都新金成装饰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苏0205民初2861号之一
原告:锡山区宏瞻建材经营部,住所地无锡市锡山经济技术开发区友谊北路**(万力装饰城****17、18、19、20、21、22)。
经营者:**,男,1978年2月8日生,汉族,住无锡市滨湖区。
被告:成都新金成装饰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住,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武侯大道**/div>
法定代表人:***。
本院于2019年5月20日受理了原告锡山区宏瞻建材经营部与被告成都新金成装饰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锡山区宏瞻建材经营部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5元,由锡山区宏瞻建材经营部负担。
(本页无正文)
审判长钱丹俊
人民陪审员朱静
人民陪审员姚芸
二〇一九年十月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