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一盛伟业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五家渠垦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兵0601民初1117号
原告:***,女,1976年10月14日出生,住河南省信阳市。
被告:***,男,1986年5月8日出生,住乌鲁木齐市。
被告:新疆一盛伟业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乌鲁木齐市新市区北京南路**新闻出版小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0100313453879K。
法定代表人:杨柳域,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市分公司苏州路营销服务部,住所地:,住所地:新疆乌鲁木齐高新区(新市区)昆明北路**公寓****信用代码:91650100572522365T。
负责人:唐小全,该公司经理。
原告***与被告***、新疆一盛伟业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市分公司苏州路营销服务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29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张 冉
二O一九年六月二日
书 记 员 钱 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