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兴市艺高水处理设备有限公司

宜兴市艺高水处理设备有限公司、中节能国祯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282民初12563号 原告:宜兴市艺高水处理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宜兴市和桥镇中巷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27149281936。 法定代表人:**均,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宜兴市和桥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中节能国祯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合肥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科学大道9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00071177511XW。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宜兴市艺高水处理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中节能国祯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15日立案。原告宜兴市艺高水处理设备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宜兴市艺高水处理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