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沈阳市辽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辽0115民初2954号
原告:沈阳亿鑫仓储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近海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董立志,系经理。
被告:北京瑞云档案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北京技术开发区.
原告沈阳亿鑫仓储设备制造有限公司诉被告北京瑞云档案管理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6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9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沈阳亿鑫仓储设备制造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6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沈阳亿鑫仓储设备制造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李智
二〇一七年九月三十日
书记员 张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