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光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粤0311执677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东港瑞云数据技术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30234422522XX,住所地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经海四路139号1幢508。
法定代表人:刘宏。
被执行人:深圳市海之林投资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06798231XM,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石岩街道水田第三工业区创业路18号。
法定代表人:李海生。
申请执行人东港瑞云数据技术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深圳市海之林投资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粤03民终35725号、深圳市光明区人民法院(2021)粤0311民初27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于2022年2月2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强制被执行人偿付324645.03元,本院于2022年2月25日依法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主动履行了给付义务并缴纳申请执行费人民币4770元。
本院认为,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粤03民终35725号、深圳市光明区人民法院(2021)粤0311民初272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已经执行完毕,本案依法予以执行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规定,裁定如下: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粤03民终35725号、深圳市光明区人民法院(2021)粤0311民初272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蒋 义
二〇二二年三月三十日
书记员 陈博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