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11民终167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59年1月26日出生,汉族,住衡水市桃城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66年5月1日出生,汉族,住衡水市桃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昂,河北佳隆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河北科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市桥西区新华路917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72年11月7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市新华区。
原审被告:**,女,1986年3月6日出生,汉族,住衡水市桃城区。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北科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2020)冀1102民初650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2662元,减半收取1331元,由上诉人***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刘 畅
二〇二一年七月一日
法官助理 陈 兵
书 记 员 王 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