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深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1182民初1224号之一
原告:深州市福隆昌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衡水市深州市贸易城纬二路118号。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冀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公司职员。
被告:河北科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市桥西区新华路917号。
法定代表人:***,公司董事长。
被告:***,男,1968年8月2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深州市。
深州市福隆昌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河北科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3日立案。原告深州市福隆昌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深州市福隆昌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938元,减半收取计2469元,由原告深州市福隆昌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张新娟
二〇二一年六月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