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科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深州市福隆昌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河北科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深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1182民初1224号之一 原告:深州市福隆昌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衡水市深州市贸易城纬二路118号。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冀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公司职员。 被告:河北科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市桥西区新华路917号。 法定代表人:***,公司董事长。 被告:***,男,1968年8月2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深州市。 深州市福隆昌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河北科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3日立案。原告深州市福隆昌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深州市福隆昌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938元,减半收取计2469元,由原告深州市福隆昌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张新娟 二〇二一年六月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