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盐山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0925财保20号
申请人:盐山县砼丰源新型建材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盐山县城东马村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任经理。
被申请人:河北科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市桥**新华路**。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盐山县砼丰源新型建材制造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河北科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3日立案,现申请人盐山县砼丰源新型建材制造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申请人河北科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财产的诉前保全请求。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申请人盐山县砼丰源新型建材制造有限公司撤回对被申请人河北科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诉前保全申请。
审 判 员 王 丽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付 猛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