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深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1182财保23号
解除保全申请人:**,男,1981年9月22日出生,汉族,住深州市。
被申请人:河北科工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市桥**新华路**。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申请人:**进,男,1978年8月22日出生,汉族,住深州市。
解除保全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河北科工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进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10日作出(2020)冀1182财保205号民事裁定书,冻结被申请人河北科工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进名下银行存款49万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财产。解除保全申请人**于2021年2月4日以与被申请人达成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与被申请人达成协议,现解除保全申请人**申请解除财产保全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河北科工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进名下银行存款49万元的冻结及其他财产的查封。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二月四日
书记员 齐 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