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代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晋0923执78号
申请执行人:何旭,男,1989年10月1日出生,锡伯族,自由职业者,住北京市房山区阎村镇。
被执行人:北京宏顺凯业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潞城镇潞城中路,营业地址:北京市通州区安顺北里翠福园小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审理的何旭与北京宏顺凯业基础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其涉案执行财产在代县境内,故于2016年4月7日依法移送本院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虽多次派员前去财产所在地代县精诚矿业有限公司执行,但终因客观原因执行不能,本院已穷尽执行措施。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鑫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