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宏顺凯业基础工程有限公司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5)西执字第3178号
申请执行人何旭,男。
被执行人北京宏顺凯业基础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何顺凯,总经理。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书,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在接到通知后即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据此,为保护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被执行人北京宏顺凯业基础工程有限公司将中联牌ZTN300履带式强夯机一台(出厂编号:ZMT300-0291,发动机编号:6B13C004677)返还给申请执行人何旭(返还的地点由何旭在北京市西城区内指定)。
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罗胜利
二○一五年七月二日
书 记 员 郭 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