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鼓执行字第2401号
申请执行人福建保安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州市东大路150号恒裕大厦。
法定代表人张海锋,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福建国际青年广场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州市杨桥路118号宏扬新城2号楼11层。
法定代表人游克龙,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福建保安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福建国际青年广场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于2007年7月17日作出的(2007)鼓民初字第1909号民事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因被执行人福建国际青年广场开发有限公司未履行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福建保安工程有限公司于2007年8月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事项:要求被执行人偿还工程款955476元及诉讼费13455元。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依法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07年8月10日向被执行人福建国际青年广场开发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未按照执行通知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福建保安工程有限公司以被执行人福建国际青年广场开发有限公司的主要财产(福建国际青年交流中心综合大楼)已被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拍卖为由,向本院提交参与分配申请书,要求参与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房产拍卖所得款项的分配,本院于2007年8月22日依法将参与分配申请书及有关材料转交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目前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07年7月17日作出的(2007)鼓民初字第1909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 林祖泰
执行员 吴明烽
执行员 刘备战
二〇一四年八月××日
书记员 任建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