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云浮市云城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粤5302执恢277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云浮分公司,地址:云浮市。
负责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广东刚毅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肇庆市壹网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地址:肇庆市。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云浮分公司与被执行人肇庆市壹网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了(2016)粤5302民初179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确认肇庆市壹网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应支付拖欠的托管费用1225283.68元和违约金223250元给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云浮分公司。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立案并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责令其在收到以上法律文书之日起五日内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人民法院执行案件流程信息管理系统对被执行人在银行、互联网银行、不动产、车辆、证券、工商等部门的财产进行查询,被执行人查询结果显示被执行人在工行、农行、中行等银行开设多个账户,但是无余额。申请执行人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云浮分公司对被执行人肇庆市壹网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存放在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云浮分公司机房内的设备(含软件、硬件、数据、信息,包括型号为IBMX360服务器)等动产享有留置权,但案外人南宁柒柒壹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对型号为IBMX360服务器的提出的异议。执行异议案件正处于复议阶段。除此之外,本院进行现场财产调查,暂时未能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本院认为,本案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暂时未能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对申请执行人的委托代理人进行了终本约谈,告知财产查询情况和终本情况。因此,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