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云浮市云城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粤5302执473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云浮分公司,住所:云浮市云城区。
负责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肇庆市壹网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肇庆市。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云浮分公司与被执行人肇庆市壹网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照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粤5302民初1799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责令其在收到以上法律文书之日起五日内履行调解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在银行、房产、车管、国土等部门的财产进行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本院认为,本案经采取执行措施,暂时未能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因此,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范(试行)》第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7)粤5302执473号执行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本院依法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