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寰宇园林工程有限公司

北京寰宇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与北京英狮东部体育发展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1)京03民终11059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寰宇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寨辛庄前街4号院3号楼4层435。
法定代表人:苏元,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英狮东部体育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常营乡东高路2号内一层502、503。
法定代表人:赵立志,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洋洋,女,1984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北京英狮东部体育发展有限公司员工。
上诉人北京寰宇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寰宇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北京英狮东部体育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英狮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21)京0105民初1373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寰宇公司上诉请求:一、撤销一审判决,改判支持寰宇公司的一审诉讼请求或将本案发回重审;二、诉讼费由英狮公司承担。事实与理由:1.一审法院认定英狮公司支付合同款,与事实不符。双方已经经过验收并确认工程合同,双方亦认可合同交易金额,寰宇公司向英狮公司开具了相应金额的发票。一审法院认定英狮公司是违约方,但不按照合同约定作出认定,属于明显不公平。合同是在中介见证下,根据双方真实意思表示签订的。2.关于停车场补种草籽一事,有英狮公司的林峰签字认可的单据作为证据,一审法院认为林峰离职后签署的证明不具有法律效力,寰宇公司可以申请林峰出庭作证。同时,寰宇公司还有证人可以证明其已经完成相关义务,英狮公司不支付工程款,违反了双方签订合同的公平公正原则。
英狮公司辩称,不同意寰宇公司的上诉请求及理由,服从一审判决。
寰宇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英狮公司向寰宇公司支付剩余工程款100 500元;2.英狮公司向寰宇公司支付停车场养护费45 600元。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9年7月,英狮公司作为甲方与寰宇公司作为乙方签订《绿化、养护工程施工承包合同》约定:项目名称为英狮东部体育公园-绿化施工,项目地址为北京市朝阳区常营乡东高路西侧,施工内容为:一、草坪铺设,面积为3000平方米,综合单价25元,位置为已铺设草坪周边区域,备注为含草坪,整地,局部换土,铺草,一年养护费用;二、草坪养护,面积为3800平方米,综合单价15元,位置为已铺设草坪,备注为含一年养护费用;三、早熟禾草籽,面积为5700平方米,综合单价12元,位置为已铺设草坪西侧区域,备注为含整地,一年养护费用;四、早熟禾草籽,面积为3300平方米,综合单价10元,位置为6米路北侧区域,备注为含整地,一年养护费用;五、野花组合,面积为2500平方米,综合单价10元,位置为坡上区域,备注为含整地,一年养护费用。以上总计258 400元,合同优惠价250 000元,验收标准为密植不露土。开工日期为2019年7月15日,竣工日期为2019年7月31日,养护日期为2020年7月15日。付款时间为,预付合同款75 000元,撒草籽出苗(预计15-50天),铺草坪验收后付合同款 100 000元,验收后6个月内付合同款50 000元,竣工日期后付合同款25 000元。
合同签订后,寰宇公司于2019年7月15日入场。寰宇公司称其于2019年7月31日完成了合同约定的全部内容。英狮公司称寰宇公司于2019年7月31日完成了已铺设草坪周边区域的草坪铺设(几百平方米左右)、6米路北侧区域早熟禾草籽及野花种子的播撒,已铺设草坪西侧区域早熟禾草籽没有播撒。英狮公司共向寰宇公司支付合同款145 000元。
一审庭审中,寰宇公司称英狮公司已对绿化工程进行验收,并提交《英狮东部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单》一份、发票两张、照片及视频若干佐证。其中,《英狮东部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单》载明:验收时间为2019年10月;验收地点为首农英狮东部体育公园;验收内容为园区野花组合2508平米、早熟禾草坪铺种3045平米、早熟禾草籽播种9026平米;验收结论为园区野花组合已达到密植不露土,景观效果很好,园区草坪有下沉已进行修补,草籽播种局部秃斑部位已进行人工种植。工程部意见显示:按合同内容工程都已完成,并由案外人林锋签字确认;验收小组意见显示:达到合同约定的要求,景观效果良好,并由案外人李斌签字确认。2019年7月23日,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通州区税务局第一税务所(以下简称第一税务所)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一张,载明代开企业为寰宇公司,购买方为英狮公司,价税合计75 000元,货物或应税劳务、服务名称为销售草坪;2019年10月10日,第一税务所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一张,载明代开企业为寰宇公司,购买方为英狮公司,价税合计210 000元,货物或应税劳务、服务名称包括:草坪养护3800平方米、早熟禾草籽5000平方米、早熟禾草籽3300平方米、野花组合2500平方米、荒草粉碎33 300平方米。英狮公司不认可验收单的真实性,称根据流程,验收单应加盖英狮公司公章作为最终的确认;林锋当时负责的是工程施工、监督,李斌当时负责的是整个园区的运营,该二人均没有对涉案工程验收的资格;根据行业惯例,在英狮公司验收后,寰宇公司才会依据英狮公司的要求开具发票,寰宇公司提交的发票金额与其主张不符,且其将所有款项一并开具发票,不符合交易习惯。
寰宇公司主张双方曾就停车场养护费达成口头合意,并提交林锋出具的《证明》一份佐证。英狮公司对此不予认可,表示林锋出具该证明的时间为2020年4月,当时其已经从英狮公司处离职,其证言不应被采信;另外,英狮公司的停车场是砖路,路面下方长有杂草,没有寰宇公司所述种植草坪的情况。英狮公司就此提交照片若干佐证。
经一审法院询问,双方均认可寰宇公司负有对已铺设草坪进行养护的义务,养护期为2019年7月15日至2020年7月15日。寰宇公司称养护内容包括浇水、除杂草,英狮公司表示除此之外,寰宇公司还应保证草坪密植不露土。关于养护时间,寰宇公司称:2020年春天,英狮公司因准备冰雪嘉年华,对寰宇公司养护范围内的草坪铺设厚雪,该活动直至2020年3月结束,后寰宇公司派人入场准备继续养护,英狮公司称其场地将改造为足球场的草坪,不能再使用原先的草坪,故告知寰宇公司无需继续养护。英狮公司对此不予认可,表示寰宇公司自2019年10月起便不再进行养护。嘉年华活动是从2019年12月开始准备,本来准备春节期间上限运营,后来由于疫情,活动未进行,2020年4月至5月,英狮公司复工,陆续将嘉年华设备拆除,由于气温升高,人造冰雪已经融化;英狮公司当时已经咨询了相关人士,其铺设的人造冰雪不会影响下方草坪的存活和生长,嘉年华活动结束后,寰宇公司也没有再进行养护。
一审法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本案中,原、英狮公司签订的《绿化、养护工程施工承包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属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根据庭审查明的事实及在案证据,可以认定寰宇公司已按照合同约定完成草坪铺设、禾草籽及花籽的播撒工作,英狮公司亦进行了验收,符合密植不露土的标准,英狮公司应当向英狮公司支付相应合同价款。但考虑到双方均认可寰宇公司未按照合同约定完成为期一年的养护义务,故一审法院酌定英狮公司还应向寰宇公司支付的合同款金额为八万元。寰宇公司主张停车场养护费,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一审法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一、英狮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寰宇公司支付合同款80 000元;二、驳回寰宇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二审期间,寰宇公司提交:1.《企业询证函》,以证明双方经过对账,英狮公司确认其欠付寰宇工资账款;2.林峰于2021年1月21日出具的《证明》,以证明寰宇公司已经完成合同任务;3.草坪、野花组合、施工车、停车场以及工人工作的照片,以证明寰宇公司已完成合同义务,并提供了相关后续服务,停车场是圆孔砖,并非水泥地面,圆孔砖需要种草;4.冯金霞与苏亚龙出具的《证明》;5.录音,以证明寰宇公司为英狮公司提供了停车场的养护工作,但其一直未补签合同。
二审中,寰宇公司申请冯金霞与苏亚龙出庭作证,其证言内容与《证明》内容一致。
针对寰宇公司提交的上述材料及证人证言,英狮公司称,不认可其证明目的,《企业询证函》是符合账目所需,没有其他法律效力,林峰已经离职,冯金霞是寰宇公司的临时工,苏亚龙是寰宇公司的员工。
二审经查,寰宇公司提交的上述录音中有寰宇公司法定代表人苏元与有关人员谈论补签合同事宜的内容,但补签合同具体指向未有明确。
二审经询:
1.寰宇公司认可本案《绿化、养护工程施工合同》未就其主张的停车场工作任务进行约定,《企业询证函》亦未包括其主张的停车场养护费用。关于在停车场的工作内容,寰宇公司称主要是薅杂草、打药和浇水等养护工作。
2.关于停车场现状,寰宇公司称已被拆除,英狮公司称已重新规划,目前尚在施工过程中。
本院对一审查明的其他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根据双方当事人的诉辩意见,本案二审争议焦点有二:一、一审法院认定英狮公司支付寰宇公司合同款8万元是否正确;二、寰宇公司关于停车场养护费的主张能否成立。
关于争议焦点一。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本案中,寰宇公司与英狮公司订立的《绿化、养护工程施工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未违反法律及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属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各自义务。根据查明案件事实,寰宇公司根据合同约定完成了草坪铺设、草籽与花籽播撒等工作,且在案证据不能证明寰宇公司完成的前述工作存在不符合合同约定的情况,故英狮公司应向寰宇公司支付相应合同款项;同时,根据合同约定,寰宇公司应收合同款项中包括了相应期间的养护费用,故在寰宇公司未举证证明其已依约完成相应养护工作或者就未完成养护工作作出充分合理说明的情况下,一审法院根据合同约定,并结合合同实际履行情况,认定英狮公司向寰宇公司支付合同款8万元,具有相应依据,本院予以维持;寰宇公司关于不应酌减的上诉主张,理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争议焦点二。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主张法律关系存在的当事人,应当对产生该法律关系的基本事实承担举证证明责任。本案中,寰宇公司主张其与英狮公司之间就停车场养护工作亦成立合同关系,故在双方未订立书面合同的情况下,其应就双方关于停车场养护工作成立合同关系的基本事实承担举证证明责任。根据查明案件事实,寰宇公司在本案一审中并未充分举证证明双方成立前述合同关系,结合双方对停车场现有情况的表述,本院认定一审法院以依据不足为由对其相应主张未予支持,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确认。寰宇公司的上诉请求及理由,缺乏充分依据,本院难以支持。
综上所述,寰宇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3222元,由北京寰宇园林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尚晓茜
审  判  员   郑吉喆
审  判  员   李 淼
二 ○ 二 一 年八月二十七日
法 官 助 理   刘 衍
书  记  员   陈佳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