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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通宠董科技有限公司与北京京***科技有限公司网络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互联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0491民初16580号
原告:南通宠董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通市开发区滨水路28号22号楼501室。
法定代表人:齐少曼。
被告:北京京***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科创十一街18号院2号楼19层A1905室。
法定代表人:肖军,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鲁卿,女,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伟,北京市京徽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南通宠董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京***科技有限公司网络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6日立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后发现本案不适宜用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并向原告南通宠董科技有限公司送达补交案件受理费通知,原告南通宠董科技有限公司无正当理由未按期足额补交,应当按撤诉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南通宠董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南通宠董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刘书涵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八日
书记员  吴红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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