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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京***科技有限公司与肇源县鲶鱼沟万基谷物加工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0115民初25373号
原告:北京京***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科创十一街18号院2号楼19层A1905室。
法定代表人:肖军,执行董事兼经理。
被告:肇源县鲶鱼沟万基谷物加工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肇源县大广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蔡云楼,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北京京***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肇源县鲶鱼沟万基谷物加工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北京京***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北京京***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北京京***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审判员  渠阳振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董 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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