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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恒通动保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北京京***科技有限公司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内江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川1002财保95号之一
申请人:四川恒通动保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四川省内江市市中区安吉街89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00059048063X8。
法定代表人:郭亮,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隆超,系该公司员工。
被申请人:北京京***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科创十一街18号院2号楼19层A1905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302MA01EJMH57。
法定代表人:王强,董事长。
申请人四川恒通动保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北京京***科技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于2022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请求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北京京***科技有限公司在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户名:北京京***科技有限公司,账号:×的银行账户存款6,720,000元。申请人四川恒通动保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用其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内江玉溪路支行,账号:×的银行账户存款6,720,000元为其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四川恒通动保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申请人四川恒通动保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内江玉溪路支行,账号:×的银行账户存款6,720,000元。
申请人应当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起诉或者申请仲裁,逾期不起诉或不申请仲裁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高卫东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李 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