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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京***科技有限公司与广西***能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京0115民初2584号 原告:北京京***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科创十一街18号院2号楼19层A1905室。 法定代表人:**。 被告:广西***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青秀区长虹路88号南宁农产品交易中心一期项目C2栋411号。 原告北京京***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广西***能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北京京***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告广西***能科技有限公司银行存款5271482.37元进行冻结。北京京***科技有限公司提交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保函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北京京***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告广西***能科技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共5271482.37元。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一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王 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