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京0115民初2461号
原告:**百林蕴逸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市丰南区丰南镇三街滨河小区A幢6号。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告:北京京***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科创十一街18号院2号楼19层A1905室。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告:西安京东信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航天基地东长安街666号航天城中心广场5号楼。
法定代表人:范彬彬,总经理
原告**百林蕴逸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京***科技有限公司、西安京东信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原告**百林蕴逸科技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十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百林蕴逸科技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