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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京***科技有限公司与信阳万家兴业置业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京0115民初14917号 原告:北京京***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科创十一街18号院2号楼19层A1905室。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京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信阳万家兴业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信阳市羊山新区纬南三路与经南四路交叉口西北角万家荟东1#楼。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运,河南***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北京京***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京***公司)与被告信阳万家兴业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信阳万家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2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京***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信阳万家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京***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信阳万家公司立即向京***公司支付拖欠的咨询服务费400000元;2.判令信阳万家公司向京***公司支付逾期支付咨询服务费的违约金13320元(以400000元为基数,按照日万分之一的标准,自2021年7月10日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暂计至2022年6月7日,计333日,违约金为13320元);3.判令信阳万家公司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京***公司与信阳万家公司就信阳万家公司委托京***公司提供“信阳京东物流智慧园区”可行性研究报告咨询服务、物流园区总平面布局及功能性土建需求咨询服务事宜基于真实意思表示签订了《咨询服务合同》(以下简称服务合同)及其附件。服务合同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对付款的时间、条件、金额,逾期支付的责任及管辖进行了约定。在服务合同的履行过程中,信阳万家公司如期支付了第一期的款项,京***公司亦按照合同约定提供了咨询服务。2021年6月30日,京***公司完成了第二阶段的工作,提交了相关成果并经信阳万家公司验收确认,但是信阳万家公司并未按照约定支付第二阶段的服务费。2022年1月10日,信阳万家公司出具了《延期付款说明函》表示认可京***公司已完成第二阶段的工作并通过其验收,但因资金问题无法如期支付,并承诺最晚于2022年3月30日前完成支付。但信阳万家公司并未兑现承诺如期履行。信阳万家公司违背诚实信用原则,违反合同约定,逾期支付服务费,已构成根本违约,其应当承担支付拖欠服务费同时按照合同约定向京***公司支付违约金的违约责任。综上所述,信阳万家公司违反合同约定未支付已到期的服务费,其应当继续履行并按照合同约定支付逾期违约金。但经京***公司多次催要,信阳万家公司仍未支付欠付的服务费,亦未支付违约金,为维护京***公司的合法权益,特诉至法院,望判如所请。 信阳万家公司辩称,第二阶段费用应当支付,因为公司资金紧张所以没有支付。关于违约金,起算日期应该以京***公司起诉的日期为起点,信阳万家公司出具了延期付款说明函给京***公司,京***公司予以认可信阳万家公司的情况,所以信阳万家公司认为违约金的起算日期应以京***公司起诉日期为起点。违约金的计算标准过高,请求法院予以调整。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20年信阳万家公司(甲方)与京***公司(乙方)签订了《咨询服务合同》(以下简称服务合同),约定乙方向甲方提供信阳京东物流智慧园区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咨询服务、物流园区总平面布局及功能性土建需求咨询服务。第二条约定项目交付周期共计4个月。第四条约定合同总价款为200万元。合同付款阶段为:1.甲方在合同签订后5个工作日内向乙方支付合同总金额的20%,即40万元,甲方延迟付款的,乙方交付日期相应顺延。2.乙方完成330亩地块的可行性研究及概念规划工作,提交方案成果物《园区规划可行性研究报告》,甲方负责组织评审会论证,乙方根据评审会意见修订完成阶段成果并提交,通过甲方确认后,甲方在7个工作日内支付乙方合同总金额的20%,即40万元,甲方收到修订后成果物后10个工作日内不给予回复修改意见的,视为甲方论证通过本阶段工作,甲方需在7个工作日内支付上述相应阶段工作费用……关于违约责任,第七条约定甲方无故逾期付款,每逾期一日应向乙方支付该期应付金额万分之一的违约金。服务合同签订后,京***公司依约向信阳万家公司提供咨询服务。2021年2月20日,信阳万家公司向京***公司支付了第一阶段的服务费40万元。2021年6月30日,信阳万家公司签署《京东项目验收单》(以下简称验收单),验收单载明:截至2021年6月30日,项目团队交付《园区规划可行性研究报告》文件,具备了项目第二阶段验收的条件,满足服务合同交付内容要求,准予验收通过。 2022年1月10日,信阳万家公司向京***公司出具《延期付款说明函》(以下简称说明函),载明“……贵公司已完成第二阶段项目交付并通过我方验收,按照合同付款约定我方应一次性支付贵公司40万元……**公司考虑特殊情况,同意第二阶段延期付款。我方郑重承诺该款项最晚于2022年3月30日以前完成支付……”落款处加盖了信阳万家公司的公章。信阳万家公司认可说明函真实性。京***公司认为合同约定验收是在2021年6月30日,七个工作日后应支付对应的服务费,其收到明函不能视为对违约金的放弃,该说明函只是信阳万家公司的单方承诺。 本案审理过程中,信阳万家公司于2022年9月29日通过案外人***向京***公司支付5万元,汇款人附言:咨询费,并出具《付款声明书》。《付款声明书》载明***支付的款项为个人代信阳万家公司向京***公司支付服务合同项下的咨询服务款项,落款处有***的签字及信阳万家公司的公章。京***公司认可已收到该笔款项。 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本案中,京***公司与信阳万家公司签订的服务合同是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属合法有效,双方应按照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根据验收单,京***公司已完成第二阶段的项目成果并交付验收通过,信阳万家公司应按照服务合同约定向京***公司支付第二阶段的服务费,案件审理过程中信阳万家公司已向京***公司支付了5万元服务费,扣减后信阳万家公司还需向京***公司支付35万元服务费。关于逾期支付违约金,信阳万家公司未按合同约定向京***公司支付第二阶段的服务费,构成违约,按照合同约定应向京***公司支付违约金。虽信阳万家公司主张其向京***公司发送了延期付款说明函,但不能视为京***公司同意其延期付款,故本院对信阳万家公司延期付款的主张不予采纳。京***公司主张的逾期付款违约金的起算时间点符合合同约定,计算标准亦未超过法定标准,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第五百零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信阳万家兴业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北京京***科技有限公司支付服务费350000元; 二、信阳万家兴业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北京京***科技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17880元及自此之后的违约金(以350000元为基数,自2022年9月30日起按照每日万分之一的标准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 三、驳回北京京***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750元,由信阳万家兴业置业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桂 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