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宏崎达技术有限公司

天津汽车工业销售深圳南方有限公司与深圳宏崎达信息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粤民申4510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天津汽车工业销售深圳南方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月亮湾路新濠汽车城B8。组织机构代码:19240003-2。
法定代表人:王木清,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小芳,该公司职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群,广东普罗米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深圳宏崎达信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高新科技园中区科苑路科兴科学园B栋3单元603。组织机构代码:70848616-5。
法定代表人:马振宏。
再审申请人天津汽车工业销售深圳南方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方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深圳宏崎达信息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崎达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深中法商终字第1723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南方公司申请再审称:“安全气囊灯警示提醒”、“安全气囊灯故障”、“安全气囊故障”是本质不同的三种情形,不应把它们混淆,原判决认为安全气囊灯警示提醒等于故障不当。宏崎达公司起诉时案涉车辆行驶里程为三万多公司,到判决生效时已达七万多公司,宏崎达公司一直正常使用该车,表明该车没有质量问题。案涉车辆的所有人是企业,非消费者;该车用于公用,非家用。《家用汽车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2013年10月1日起施行,案涉车辆于2012年4月购买,本案不应适用《家用汽车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案涉车辆经过国家商检及宏崎达公司验车,当时未发现存在质量问题。宏崎达公司在使用案涉车辆多年后才认为车辆质量有问题,应通过鉴定程序来查证质量问题是否属实。本案中宏崎达公司未产生客观损失。判决更换的车型因厂家停产实际无法提供。一审法院剥夺南方公司的辩论权利。一审判决的第一、二、三项均超出宏崎达公司的诉讼请求。综上,二审法院认定事实缺乏证据,适用法律错误,请求对本案依法进行再审。
宏崎达公司提交意见称:索赔账单和内部账单是南方公司出具的,南方公司对自己出具的账单不予认可缺乏诚信。一审未适用《家用汽车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适用的是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南方公司在庭审中也表示不清楚为什么安全气囊灯会亮,只是认为不属于故障。但安全气囊属于行驶过程中保障人身安全最重要的部件,如果安全气囊灯亮会导致驾驶员不敢使用车辆。宏崎达公司已经先后对安全气囊灯修理了五次,在无法解决的情况下要求换车是合法、合理的诉求。案涉车辆的型号是南方公司主销车型,现在价格比当年宏崎达公司购买案涉车辆时还便宜。请求驳回南方公司的再审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索赔账单和内部账单上记载了南方公司的关联企业深圳市中汽南方汽车维修有限公司打印人的姓名,南方公司否认上述账单是其所出具,但未提交反证证实上述账单虚假,二审法院对上述账单予以采信并无不当。宏崎达公司购买案涉车辆后在一年多的时间内先后报修5次,报修原因均为安全气囊灯故障。南方公司未能证实该故障已经彻底解决,二审法院认为安全气囊灯对驾驶人的人身安全至关重要,在故障无法彻底解决的情况下应更换新车,根据案涉车辆的实际行驶里程由宏崎达公司向南方公司支付合理补偿费用,该处理并无不当。
综上,南方公司的再审申请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再审事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天津汽车工业销售深圳南方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杨 靖
审判员 林修凯
审判员 黄湘燕

二〇一六年九月三十日
书记员 黎云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