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16)粤0305执1061号
申请执行人深圳宏崎达信息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天津汽车工业销售深圳南方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2014)深中法商终字第1723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天津汽车工业销售深圳南方有限公司已履行完生效法律判决所确定的义务,现申请人向本院申请结案。
本院认为,(2014)深中法商终字第1723号民事判决确定的被执行人负担的义务已经执行完毕,执行费人民币500元已由被执行人交纳。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本院(2016)粤0305执1061号案件执行完毕,予以结案。
二〇一七年三月九日
承办人:刘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