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唐融合(哈尔滨)生态环境科技有限公司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辽宁省分行与大唐融合(哈尔滨)云数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辽0102民初15783号之一
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辽宁省分行,住所地沈阳市和平区中山路17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000817561582T。
负责人:***,系该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辽宁省分行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69年11月21日出生,满族,系该行工作人员,住沈阳市和平区。
被告:大唐融合(哈尔滨)云数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经开区南岗集中区赣水路177号4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30199070014475G(1-1)。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黑龙江大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黑龙江林大人文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辽宁省分行诉被告大唐融合(哈尔滨)云数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申请财产保全,本院依法作出(2018)辽0102民初15783号民事裁定书并进行了保全。后该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2020年5月13日,原告提交书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民事权利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辽宁省分行撤诉。
案件受理费12406元,减半收取6203元,保全费4823元,由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辽宁省分行负担。
审判长吕红娇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于平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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