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伊宁垦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兵0402执170号
申请执行人新源县湘源有色金属门窗制造厂,住所地新疆新源县。
法定代表人陈忠志,该厂厂长。
委托代理人:陈泽敏,律师。
被执行人:新源县诚信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新源县71团。
法定代表人张新春,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晓春(系该公司副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新源县湘源有色金属门窗制造厂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新源县诚信建筑有限责任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9年7月23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2019年9月13日,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因履行期限较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百六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9)兵0402执170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傅勇
代理审判员杨杰
代理审判员吴飞翔
二O一九年九月十四日
书记员陈其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