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克达拉市诚信建筑有限责任公司

新源县兴宏达混凝土有限公司与新源县诚信建筑有限责任公司、XX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新源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新4025民初2076号
原告:新源县兴宏达混凝土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寇洪涛,系公司总经理。住所地:新源县则克台镇新源钢铁公司一产区九地段。
被告:新源县诚信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源县七十一团。
法定代表人:张新春,系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新忠,男,1963年1月3日出生,汉族,系新源县诚信建筑有限责任公司设备材料科科长,住新源县。
被告:XX安,男,1964年2月28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新疆新源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新源县兴宏达混凝土有限公司诉被告新源县诚信建筑有限责任公司、XX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新源县兴宏达混凝土有限公司经本院依法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4916元,减半收取2458元,由原告新源县兴宏达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李西让

二〇一八年九月十一日
书记员  周其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