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克达拉市诚信建筑有限责任公司

***、***与新源县诚信建筑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四师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兵04民终6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56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伊宁市。
上诉人(原审被告):***(系***妻子),女,1963年1月28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伊宁市。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新源县诚信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伊犁州新源县七十一团则新路82号。
法定代表人:张新春,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闳鸽,女,该公司法律顾问。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新源县诚信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诚信建筑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伊宁垦区人民法院(2019)兵0402民初15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9年9月1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被上诉人诚信建筑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唐闳鸽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2.一、二审案件受理费及保全费用由诚信建筑公司承担。事实和理由: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涉案款项11200元不是借款,是包吃包住的费用。***、***与诚信建筑公司之间没有借贷合意,借贷关系不成立。
诚信建筑公司辩称,11200元是***受伤医疗期间从我公司支取的,后其医疗期间的工资等相关费用均由法院判决我公司支付,但未扣减11200元,没有包吃包住的说法。一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二审应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诚信建筑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返还借款11200元;2.由***、***承担本案的诉讼费及保全费。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6年4月22日,***在诚信建筑公司承建的工地干活,不慎从木凳上跌落受伤。同年7月12日,***、***向诚信建筑公司出具收条一份,载明:“今收到***受伤期间予支现金11200元,2016年4月-7月付1200元,2016年7月12日付10000元”,该收条有***、***的签字。2017年12月11日,***被认定为工伤,由此***与诚信建筑公司因劳动争议发生诉讼,经伊宁垦区人民法院、第四师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判决并生效,确定诚信建筑公司应赔偿***各项损失共计280563.85元,其中住院伙食补助费4080元、停工留薪工资54599元、护理费5156.57元。在审理中,***、***亦认可从诚信建筑公司处收到现金11200元。
一审法院认为,***、***从诚信建筑公司处预支现金11200元,双方债权债务关系成立。现诚信建筑公司要求***、***返还借款11200元的诉讼请求,合法有据,予以支持。***因工伤所遭受的各项损失经法院生效判决已确定,且其在受伤期间未向诚信建筑公司提供劳务,若该公司依然向其预支生活费和福利待遇,有悖常理,故***、***提出11200元系诚信建筑公司预支给二人的生活费的辩称意见,不予采纳。本案所涉收条载明的期间是停工留薪期间,此期间的费用已由生效判决确定,与本案的11200元无关,故***、***提出的该11200元系停工留薪待遇的辩解意见,不予采纳。***、***提出诚信建筑公司主体不适格的辩称意见,与查明的事实不符,不予采纳。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新源县诚信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借款11200元。案件受理费40元、保全申请费132元,合计172元,由被告***、***负担。
本院二审期间,当事人围绕上诉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提交证据一照片3张、证据二简历、证据三医院门诊复印费收据、证据四车票、证据五工资单,证明诚信建筑公司为***提供包吃包住,双方不是借贷关系。诚信建筑公司经质证,认为上述证据与本案无关,不予认可。本院经审查认为,***、***所提交的上述证据与本案无关联性,本院不予采信。
经本院二审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查明的一致,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上诉人***、***是否应返还诚信建筑公司现金11200元。
本院认为,***、***在***受伤期间从诚信建筑公司支取现金11200元,***、***主张是生活费,不是借款,系***在停工留薪期间待遇,而***因工伤所遭受的各项损失(包含停工留薪工资和住院伙食补助费)已由人民法院判决诚信建筑公司支付,已生效,故其主张与事实不符,其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故诚信建筑公司要求***、***返还现金的诉讼请求一审法院支持并无不当。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80元,由上诉人***、***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马冬梅
审判员  刘庆平
审判员  王战斌
二〇一九年十月三十日
书记员  陈 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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