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辽0102民初1332号
原告:沈阳鸿滏装饰装修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谷志毅,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沈阳广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任启生,系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沈阳鸿滏装饰装修有限公司与被告沈阳广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沈阳鸿滏装饰装修有限公司于2016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做出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沈阳鸿滏装饰装修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413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1207元,由原告沈阳鸿滏装饰装修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长**
审判员唐佳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乔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