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广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沈阳广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劳动争议民事申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辽民申4334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男,1966年9月2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建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朝生,辽宁森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沈阳广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沈北新区辉山大街**。
法定代表人:任东林,该公司经理。
一审第三人:沈阳鼎丰林盛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铁**北四西路4甲82105v>
法定代表人:尚用波,该公司经理。
再审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沈阳广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及一审第三人沈阳鼎丰林盛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不服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辽01民终475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再审称,再审申请人在本案中提供的证据能够证明再审申请人在新民市格林康泉府1、2号楼工地工作,原审判决没有确认再审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存在劳动关属认定事实及适用法律错误。现请求依法再审本案。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原审判决认定的事实,对于诉讼双方存在的争议,由于***提出的再审请求及理由在一、二审审理过程中均作为其诉讼请求和质证意见作出陈述,原审法院对相应诉讼请求和质证意见均进行了审理,再审申请人现提出的再审请求及理由不足以改变原审判决对所涉争议问题的事实认定及法律适用,原审判决依据双方当事人诉辩意见对争议问题的事实认定及法律适用并无不当。
综上,***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之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姜 峰
审判员 关鹿凝
审判员 王颖姝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张雪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