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贵阳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黔0113民初3006号
原告:贵阳市白云区筑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白云区白云北路**新园小区********。
法定代表人:王民乐,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贵州**建筑劳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贵阳市云岩区北京路君临天下皇御苑**div>
法定代表人:吴培安。
原告贵阳市白云区筑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贵州**建筑劳务工程有限公司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16日立案。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被告支付原告工程款10000元及滞纳金58965元。事实和理由:2014年10月21日,被告将贵阳市白云区白云南路汉庭酒店装修隔墙工程发包给原告施工。该工程于2014年11月8日竣工,于2015年1月27日验收,工程总造价196550元。被告陆续支付原告186550元,尚余10000元未支付原告。原告多次催收未果,故诉诸法院,诉请如前。
被告贵州**建筑劳务工程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本案应移送至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审理。事实和理由:本案系合同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位于贵阳市,因此,本案应当由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管辖。故请求将本案移送至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因合同纠纷向本院提起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之规定,本案因应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贵州**建筑劳务工程有限公司位于贵阳市,故本案应由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管辖,被告贵州**建筑劳务工程有限公司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一百二十七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被告贵州**建筑劳务工程有限公司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处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胡晓芳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五日
书记员 李 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