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安培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关岭布依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黔0424民初112号
原告:***,男,1981年1月18日生,汉族,住贵州省贵阳市修文县。
被告:***,男,1979年1月1日出生,彝族,住贵州省毕节市金沙县。
被告:***,男,1983年10月18日生,汉族,住云南省曲靖市富源县。
被告:贵州安培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鲤鱼街46号2楼。
法定代表人:吴培安,职务:总经理。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100798839840L。
原告***诉被告***、***、贵州安培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13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3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请求系其自愿,其行为符合法律规定,未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是原告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80元(已按简易程序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徐玲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日
法官助理 张程
书 记 员 郭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