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都匀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黔2701民初6467号
原告:贵州**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鲤鱼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100798839840L。
法定代表人:吴培安。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瑶,系贵州如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0年1月21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
被告:黔南州其味园餐饮娱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都匀市灵智广场****3-1-1至3-1-153-2-1至3-2-12、3-2-14及2栋2-1-12至2-1-16、2-2-14至2-2-17,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2701MA6H67W76N。
法定代表人:**。
被告:熊昌硕,男,1996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
原告贵州**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黔南州其味园餐饮娱乐有限责任公司、熊昌硕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贵州**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贵州**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提出撤诉申请,系其处分自己民事权利的行为,该行为不违反法律的规定,可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贵州**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2800元,减半收取11400元,由原告贵州**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梁运航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王尧欢
书记员王健宇(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