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安培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贵州某某建筑劳务工程有限公司、贵阳云岩月光水影洗浴店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贵阳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黔01民终920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贵州**建筑劳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鲤鱼街46号2楼。
法定代表人:吴培安,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邵帅,贵州简曦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5201201710585811。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贵阳云岩月光水影洗浴店,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瑞金北路115号丽豪大饭店北侧裙楼的房屋五层。
经营者:张建军。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建军,男,1960年8月7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瑞金北路115号。
上述二被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卢宁,贵州泽行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5201201510572019。
上述二被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赵严明,贵州泽行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75年1月2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吴键,男,1967年10月10出日生,汉族,住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昌农,男,1964年9月2出日生,汉族,住上海市闵行区。
上诉人贵州**建筑劳务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贵阳云岩月光水影洗浴店、张建军、**、吴键、李昌农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2019)黔0103民初103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1月15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审认定基本事实不清。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2019)黔0103民初1030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11420元,退还贵州**建筑劳务工程公司。
审判长  罗晓珊
审判员  田 勇
审判员  邹爱玲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陈瑶
书记员邹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