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全南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赣0729民初763号
原告:赣州市明东建设监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全南县城厢镇新城沿江路。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律师,江西桃江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授权。
被告:赣州顺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全南县寿梅路31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男,1972年9月12日生,汉族,经商,住赣州市章贡区。
原告赣州市明东建设监理有限公司诉被告赣州顺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13日立案受理,原告赣州市明东建设监理有限公司于2018年9月18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赣州市明东建设监理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自愿原则和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赣州市明东建设监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454元,由原告赣州市明东建设监理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九月十八日
书记员月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