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庆市鑫隆宇劳务服务有限公司

***、大庆市鑫**劳务服务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大庆市红岗区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2)黑0605执142号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72年7月29日出生,住黑龙江省肇州县。 被执行人:大庆市鑫**劳务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大庆市红岗区八百垧红卫村商服楼17号。 法定代表人:***,职务法人。 关于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大庆市鑫**劳务服务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大庆市红岗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庆岗劳人仲字(2022)第1号仲裁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申请人欠款39936元、并承担执行费,本院依法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双方达成和解,申请人同意用欠款抵偿被执行人垫付的医药费28700元,并自愿放弃仲裁裁决书中第四项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3072元。现被执行人主动给付申请人剩余款项8164元。被执行人主动缴纳案件执行费用499元。 本院认为,大庆市红岗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庆岗劳人仲字(2022)第1号仲裁裁决书确定的给付义务已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该判决书确定的全部权利得到实现,执行费已由被执行人交纳。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笫64条第(l)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大庆市红岗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庆岗劳人仲字(2022)第1号仲裁裁决书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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