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宏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江苏润阳置业有限公司与江苏宏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管辖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苏01民辖终309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江苏润阳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句容市华阳镇东昌南路20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隆安(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隆安(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苏宏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南京市江宁区东山街道土山路699号-1土山机场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金风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江苏润阳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润阳公司)与被上诉人江苏宏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伟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2016)苏0115民初15888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
上诉人多伦公司上诉称,本案案由是债权转让合同纠纷,根据民事诉讼法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上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被上诉人即原审被告宏伟公司住所地在南京市××区,因此,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具有管辖权,请求二审法院撤销一审裁定,并裁定本案由南京市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理认为,合同转让后,因原合同产生的纠纷应根据原合同法律关系确定管辖。本案并非因债权转让合同产生的纠纷,上诉人所主张的债权系由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所产生的,因此本案应依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确定案件管辖。根据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二十八条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案件确定管辖。因本案案涉建设工程位于江苏省句容市华阳镇,故原审法院裁定将本案移送江苏省句容市人民法院审理并无不当,依法应予维持。综上,对上诉人润阳公司的上诉理由,本院不予采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韦韬

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
书记员*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