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宏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丹阳市九鼎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与江苏宏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江苏河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11民终297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丹阳市九鼎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丹阳市云阳镇城东大定船11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181696780665F。
法定代表人:刘逸,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被告):江苏宏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江宁区东山土山路699号-1土山机场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1574824243XC。
法定代表人:孙宜程,系该公司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江苏河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天宁区郑陆镇三河口街。
法定代表人:张正霞,系该公司总经理。
上诉人丹阳市九鼎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江苏宏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江苏河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丹阳市人民法院(2018)苏1181民初7313-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9月25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丹阳市九鼎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丹阳市九鼎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丹阳市九鼎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裁定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宋 涛
审判员 张 剑
审判员 甘可平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吴 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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