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宏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宣城市宣玻玻璃制品有限公司、江苏宏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皖1802民初4410号之二
原告:宣城市宣玻玻璃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宣城经济技术开发区兴业路以北、倪冲路以东3#厂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800MA2RFUUR08。
法定代表人:董进,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海涛,安徽振宏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孟晨,安徽振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宏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江宁区东山土山路699号-1土山机场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1574824243XC。
法定代表人:徐永刚,总经理。
原告宣城市宣玻玻璃制品有限公司诉被告江苏宏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8日立案受理。2022年7月26日,原告以庭外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宣城市宣玻玻璃制品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宣城市宣玻玻璃制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0266元减半收取5133元,保全费4020元,共计9153元,由原告宣城市宣玻玻璃制品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徐 琛
人民陪审员  吴晏萍
人民陪审员  李 清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臧凯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