官房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云南官房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南京欧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6)云0103民初6796号
原告:云南官房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关上宝海路219号。
法定代表人:赵军。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泽、李蕾,云南凌云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南京欧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高淳经济开发区古檀大道3号。
法定代表人:周雪松。
委托诉讼代理人:段泽然,男,汉族,1982年6月7日出生,住南京市江宁区,系南京欧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员工,特别授权代理。
原告云南官房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南京欧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2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云南官房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彭泽、李蕾,被告南京欧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段泽然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云南官房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向原告退还货款12万元;2、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延期验收违约金67265元;3、公证送达费1244元和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3年5月6日,原告因某单位信息发布项目需要,同被告签订了《销售合同》,约定被告向原告供应信息发布系统、信息发布系统管理软件、液晶拼接显示屏和其他设备。合同标的金额总计30万元,该价格为被告指定地点统一交货价并包含设计、安装、运输、调试、操作人员培训、验收、增值税发票等所需的全部费用。合同签订之后,因被告供应的产品功能达不到用户使用需求,高清矩阵存在质量问题,原告以多种方式催告被告处理,被告却拒绝履行合同义务。为避免损失扩大,原告委托第三方对系统进行了改造并重新购买了高清矩阵。2016年3月,被告供应的8屏液晶拼接显示屏出现漏液现象,原告多次催告被告进行修理或更换,被告仍然拒绝理睬。根据合同实际履行情况,被告应向原告退还货款12万元并依照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因双方在合同中约定解决双方纠纷的管辖法院为起诉方实际经营地人民法院,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特诉至法院,请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南京欧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辩称:我方不同意原告方的诉讼请求,我方已经提供了全部的产品和安装调试服务,也经过原告方的工作人员验收并且签订了验收报告。原告提出的售后问题,原告方所提供的录音证明了我方已经处理过了相应的售后问题,只是原告方要求我方反复地处理同一个问题,但是我方已经处理完毕。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当事人有争议的证据和事实,本院将结合实际情况及当事人在庭审中的陈述在下文中综合评判。
经审理查明:2013年5月6日,原告云南官房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南京欧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签订《销售合同》,约定被告南京欧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为原告云南官房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提供信息发布系统硬件、信息发布系统管理软件、液晶拼接显示屏和其他设备,合同标的金额总计30万元,该价格为被告指定地点统一交货并包含设计、安装、运输、调试、验收、增值税发票等所需的全部费用。后被告南京欧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原告云南官房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提供了相应的设备及系统,因部分功能无法正常使用,原告云南官房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向案外人购买设备并进行修复,购买“高清矩阵”设备支出4800元,购买其它主板、信息发布连接盒、管理软件等共支出2.6万元。
本院认为:依法成立并生效的合同,当事人应当遵照履行。本案中,原、被告双方签订《销售合同》系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亦不违反法律的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约定履行。根据原告提供的案外人监理单位的监理报告、图片等,可以确认被告向原告提供的产品存在部分功能不能正常使用的情形,应当及时进行修复或更换,但被告未履行此义务,应当赔偿原告相应的损失,具体为原告购买“高清矩阵”设备支出的4800元,购买其它主板、信息发布连接盒、管理软件等共支出的2.6万元。故,被告应赔偿原告共30800元,原告在诉讼请求中主张的“退还货款”实为赔偿损失之意。关于原告主张的违约金,被告未按合同约定及履行修复或更换义务,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支付违约金。双方买卖合同约定的违约金按产品总额的0.5%/天计算,原告自行减少至按年利率24%计算,违约天数341天(2015年12月14日至2016年11月18日),得出违约金为67265元,并无不当,予以支持。至于原告主张的“拼接显示屏”等其他损失,原告未提供证据证明修理或更换等损失的具体情形和具体金额,不予支持;公证送达费,该费用非被告承担之必要,于法无据,不予支持。另,关于被告提出的产品已过保修期的抗辩主张,其提供有原告方工作人员于2014年8月3日签字确认的“设备安装完工验收报告”予以证实,但双方《销售合同》约定的保修期为“验收合格日期为保修期开始之日”,而非安装完成日期,故对被告的该抗辩不予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一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南京欧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云南官房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损失人民币30800元,并支付违约金人民币67265元;
二、驳回原告云南官房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070元,减半收取2035元,由原告云南官房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1035元、被告南京欧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10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杨  勇

二〇一八年一月三日
书记员 纪元淳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