官房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南京欧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云南官房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云01民辖终58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南京欧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云南官房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上诉人南京欧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2016)云0103民初6796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上诉人南京欧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称,本案中被上诉人的住所地并未显示为盘龙区,所以应由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管辖。
被上诉云南官房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未提交书面答辩。
本院经审查认为,被上诉人提交的销售合同、租赁合同、公司入住证明,已足以证明被上诉人经营地为昆明市白云路258号官房广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综上,上诉人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王虹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武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