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0)皖03执259号
本院在执行安徽三十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政府行政赔偿一案中,因上述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政府名下总计126万元的银行存款或者查封、扣押、冻结其总价值为126万元的其他财产。
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
需要续行查封、冻结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冻结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冻结。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刘雪峰
法官助理王亚群
书记员王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