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5民辖终8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核西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雁塔区。
法定代表人:赵旭军。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安徽三十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
法定代表人:杨道永。
上诉人中核西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安徽三十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大荔县人民法院(2022)陕0523民初2244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中核西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上诉称,请求撤销大荔县人民法院(2022)陕0523民初2244号民事裁定书,将本案移送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审理。事实与理由:一审法院对双方的法律关系认定错误,双方之间为劳务合同纠纷,应当按照双方的约定来确定管辖法院。故请求将本案移送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双方当事人签订的合同是《路基工程劳务分包合同》,从合同的承包方式以及承包内容来看,本案应属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项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依据上述规定本案应当以工程所在地确定管辖,案涉工程地点在渭南市大荔县XX村,故大荔县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本案案涉当事人虽在合同中约定了管辖法院,但该约定违反了专属管辖的规定。故上诉人中核西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关于本案应当移送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进行审理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上诉人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裁定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王少锋
审 判 员 李光华
审 判 员 赵 静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王婉莉
书 记 员 丁林华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