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同同中电气有限公司

大同同中电气有限公司、忠企(上海)环保节能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大同市云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晋0215民初559号 原告:大同同中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大同市装备制造产业园区同煤高新技术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200573377825E。 法定代表人:方东方某,任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西隆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忠企(上海)环保节能科技有限公司忠某,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枫泾镇***38弄19号333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6MA1JBHK69W。 法定代表人:*****,任经理。 原告大同同中电气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同中电气公司)与被告忠企(上海)环保节能科技有限公司忠某(以下简称忠企科技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1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同中电气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忠企科技公司***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退还86000元及利息(从2021年9月18日至退还为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1.5倍计算);2、依法判令被告以350000元为基数,支付2021年9月18日至2021年11月11日期间逾期退款利息2104元(350000*【3.85%+3.85%*50%】/365*=2104元);3、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告与被告于2021年8月30日签订《工业品买卖合同》,合同约定:原告购买被告变压器9台,总价623326元;结算方式为发货前原告支付货款564326元,预留质保金59000元,被告在收到原告支付的100万元商业承兑后十天送货到原告指定位置并开具增值税发票邮寄到原告,被告收到商业承兑后的15个工作日内退还435674元现金至原告账户。原告依约给付商业承兑汇票后,被告却违约迟延退还350000元,剩余86000元拒不退还。综上所述,原被告双方签订《工业品买卖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原告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但被告却违约不退还现金。现原告依据相关法律的规定,诉至贵院,望法院依法判决。 被告未答辩也未提供证据材料。 原告围绕其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如下证据:1、工业品买卖合同;2、电子商业承兑汇票;3、被告向原告支付350000元的电子回单。 对于原告提供的证据,本院经审查认为,其形式符合法律规定,且能够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证明待证事实,故对其予以采纳,同时确认原告从被告处购买变压器9台,扣除质保金59000元,原告给付1000000元商业承兑汇票后,被告除去已返还的350000元外,还需向原告支付85674元。 本院结合双方在庭审中的陈述及经审查确认的证据,认定以下事实:2021年8月30日原告与被告签订《工业品买卖合同》,约定原告购买被告变压器9台,总价623326元,发货前原告支付货款564326元,预留质保金59000元,被告在收到原告支付的100万元商业承兑汇票后十天送货到原告指定位置并开具增值税发票邮寄到原告,被告在收到商业承兑汇票后的15个工作日内退还435674元现金至原告。原告于2021年9月18日依约给付商业承兑汇票后,被告于2021年11月11日只退还了350000元,剩余85674元未退还。 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达成货物买卖协议时,双方之间的合同即已成立并生效,在原告履行了支付全部货款的义务后,被告即应积极履行给付货物并将商业承兑汇票多余部分的款项返还原告的义务,被告怠于履行即是对原告合法权益的侵害。原告要求被告支付汇票多余部分的款项及欠款期间以年利率3.85%加收50%计算的利息,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应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九条、第五百八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第四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忠企(上海)环保节能科技有限公司忠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退还原告大同同中电气有限公司85674元及以此为本金从2021年10月4日至实际退还之日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3.85%的1.5倍计算的利息; 被告忠企(上海)环保节能科技有限公司忠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大同同中电气有限公司2021年10月4日至2021年11月11日以350000元为本金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3.85%的1.5倍计算的利息2048元; 驳回原告大同同中电气有限公司的其它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01元,保全费901元,由被告忠企(上海)环保节能科技有限公司忠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山西省大同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 二二年九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