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大同市云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晋0215民初392号
原告:山西八建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示范区新化路8号1栋B座6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100776703141P。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告:大同煤矿集团机电装备同中电气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大同市装备制造产业园区同煤高新技术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200573377825E。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原告山西八建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大同煤矿集团机电装备同中电气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3日立案。原告山西八建集团有限公司以原被告双方已和解为由于2021年6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西八建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64946元,减半收取计32473元,由原告山西八建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二一年六月十六日
书记员 李海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