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汶上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830民初5401号之二
解除保全申请人:山东华尚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汶上县经济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30050903443P。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中都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大同煤矿集团机电装备同中电气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大同市装备制造业产业园区同煤高新技术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200573377825E。
法定代表人:**,经理。
解除保全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12日作出(2020)鲁0830民初5401号民事裁定,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18万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解除保全申请人于2020年12月7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山东华尚电器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大同煤矿集团机电装备同中电气有限责任公司银行存款18万元的冻结和其他财产的查封、扣押。
案件申请费1420元,由申请人山东华尚电气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七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