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汶上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830民初5401号之一
原告:山东华尚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汶上县经济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30050903443P。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中都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大同煤矿集团机电装备同中电气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大同市装备制造业产业园区同煤高新技术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200573377825E。
法定代表人:**,经理。
原告山东华尚电气有限公司与被告大同煤矿集团机电装备同中电气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10日立案。原告山东华尚电气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山东华尚电气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东华尚电气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900元,减半收取计1950元,财产保全申请费1420元,由原告山东华尚电气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七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