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同同中电气有限公司

山东华尚电气有限公司、大同煤矿集团机电装备同中电气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汶上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830民初5401号 申请人:山东华尚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汶上县经济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30050903443P。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中都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大同煤矿集团机电装备同中电气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大同市装备制造业产业园区同煤高新技术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200573377825E。 法定代表人:**,经理。 申请人山东华尚电气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大同煤矿集团机电装备同中电气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0年11月12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大同煤矿集团机电装备同中电气有限责任公司银行存款18万元或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以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山东华尚电气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大同煤矿集团机电装备同中电气有限责任公司的银行存款18万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案件申请费1420元,由申请人山东华尚电气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  **